更新時間:2021-09-01
深圳市再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富怡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再登公司)訴胡俊、梁業云、楊向陽、李紅志、歐陽華兵、章華、深圳伍加壹縫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伍加壹公司)的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經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被告胡俊、梁業云、楊向陽、李紅志、歐陽華兵、章華、深圳伍加壹縫制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富怡時代科技有限公司返還款項126882.87元。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838元,由七被告負擔。”因胡俊、梁業云、楊向陽、李紅志、歐陽華兵、章華不服,提起上訴,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180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838元,由胡俊、梁業云、楊向陽、李紅志、歐陽華兵、章華共同負擔。”
胡俊在任再登公司董事、總經理職務期間,未經公司股東允許,與時任再登公司銷售、售后人員的梁業云、李紅志、楊向陽、歐陽華兵、章華私自成立伍加壹公司,并利用再登公司的資源,利用其在再登公司的工作時間、職務便利為自營公司伍加壹公司謀取非法利益,將伍加壹公司的成本轉嫁給再登公司,將本屬于或本應屬于再登公司的客戶資源據為己有,嚴重損害了再登公司的合法權益,再登公司有證據證明的經濟損失達126882.87元。再登公司認為胡俊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關聯交易的限制性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承擔法律責任,梁業云、李紅志、楊向陽、歐陽華兵、章華及伍加壹公司應作為共同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特于2015年12月23日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胡俊要求其返還非法獲利,梁業云、李紅志、楊向陽、歐陽華兵、章華及伍加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再登公司一審勝訴,后胡俊、梁業云、楊向陽、李紅志、歐陽華兵、章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于2019年1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案件歷經長達3年的審理最終以再登公司勝訴而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可以說:胡俊等違法損害公司利益,自食苦果。